移至主要內容區

北基管理處

北基管理處

:::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107年12月13日生效)

行政院、監察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院臺法字第1070213910號

              院台申貳字第1071833487號

主旨:公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及第四項。

公告事項: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新臺幣十萬元。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格式
行政院、監察院公告 雜湊值驗證 行政院、監察院公告_21324_9503.pdf
格式:pdf 檔案大小:83 KB 下載次數:4
最後更新日期2025/10/27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