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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基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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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架構

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係指,中央機關為執行補助政策訂定補助計畫並編列補助預算後,將補助計畫函轉地方政府,由各地方政府負責受理申請並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申請資格等進行審查,審查後再由該中央機關審查及核定同意補助予申請人,申請人通過驗收後再核撥補助款予申請人。

「補助機關」之認定應以何機關對於補助核定具有裁量權限即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而定。具體個案如同時有中央及地方機關對補助具有合目的性之實質審查權限,則中央及地方機關均屬補助機關。

若補助行為係採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者,應由「補助機關」辦理補助公告。若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任一機關將相關補助資訊進行公告,足使不特定補助對象獲取資訊對等權,尚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立法意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受理事前身分揭露及辦理事後公開之機關:

(1)關係人應向「受理申請補助機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前揭露。

(2)由「補助機關」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事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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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架構 雜湊值驗證 中央及地方機關多階段補助行為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範架構_23016_17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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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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