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立法委員A因申報期間照顧重病住院之父親,且事務繁忙而未詳查正確財產狀況漏未申報配偶所有存款,本院認定該等行為為故意申報不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規定處以罰鍰。
解析:
每年財產定期申報期間長達二個月(11月1日起自12月31日止),即是立法時已考量公職人員業務繁忙程度,故訂定較為充裕之時間俾利公職人員順利辦理申報事宜,自無由以照顧病重親人藉詞推卸申報義務,故本案經法院調查後仍認定該行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案例
申報人之代理申報者(如助理)或協助申報者(如會計師)之疏忽而未申報財產。
解析:
申報人應負誠實正確申報財產之義務,自不得以助理人員申報而移轉財產申報義務,亦不得圖免除申報人申報責任,故認定申報人應為故意申報不實。
資料轉載自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