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長核定關係人年終考核,未自行迴避案
案例:
某鄉公所鄉長A於核定其子媳B年終考核過程,未予迴避,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為鄉長,B為其關係人且於鄉公所內擔任清潔隊員,則A於核定B之年終考核過程,依法即負有迴避義務。因此,本案A未予迴避,並親自核定B之年終考核,使B獲有非財產上利益,違反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1項規定。
鎮長假借職權調整關係人職務案
案例:
某鎮公所鎮長A假借其鎮長之職權,調整其子媳B之職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2條之規定,經監察院裁處罰鍰。
解析:
A任職鎮長期間,明知就其關係人B之職務調整案有利益衝突,仍實質藉由機關首長之人事權,對其關係人B職務進行調整,顯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B獲有非財產上利益情事,違反本法第12條規定。
資料轉載自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